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772號聲請人 林季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祐鑫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李祐鑫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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