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訓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循環利息暨違約新臺幣121,887元之計息期間、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各若干。
二、有無重覆請求違約金。
三、請依相對人人數再加三份提出補正狀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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