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134號債權人省力機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江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聲請狀漏未載明債務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應提出債務人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並具狀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