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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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129號債權人 劉愛珍 即協成農藥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黃秀 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營業人名稱究為「協成農藥行」或「協成農葯行」?並提出與其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債務人徐黃秀「娥」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如欲委任 賴庭昇 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正本,狀附委任狀為影本。
㈣釋明提貨單上簽收人 徐偉誠 與本件債務人之關係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