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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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上訴人 白張惠娟 被上訴人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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