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簡上字第107號上訴人甲○○
號丙○○
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0月25日91年度簡上字第107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計算方式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四萬一千九百七十五元,以及從90年7月1日起至95年11月17日止,於每月30日各應給付之四萬四千七百三十二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三百九十萬四千八百二十三元。依法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五萬九千五百六十四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黃珮禎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