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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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洪子寓 被告 劉季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洪子寓對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3號,被告劉季峰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李冠儀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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