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7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崇杰 選任辯護人 彭之麟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3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4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吳崇杰有罪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吳崇杰(下稱被告)與 吳崇哲 (所涉偽造文書部分,業
經判決有罪確定)為兄弟, 許菀秦 (另結)為被告之配偶。被告於民國98年間陸續向三澤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三澤公司)借款,經三澤公司貸予被告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後,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25日簽發面額700萬元(到期日99年10月25日)之本票1紙,交予三澤公司供作清償債務之擔保。
嗣因上開本票屆期,經三澤公司提示未獲得清償,三澤公司遂持上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原審地院99年度司票字第515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嗣經駁回抗告確定,被告、吳崇哲均明知三澤公司已取得前開本票裁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得隨時對被告財產強制執行。
㈡被告與吳崇哲均明知其等就被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
物之應有部分,並無信託之真意,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為虛偽信託之約定,由被告於100年12月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地信託予吳崇哲,並於同日向桃園縣(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地政事務所)、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申請將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吳崇哲,並將附表一編號6所示土地辦理擔保債權5,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吳崇哲,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經書面形式審核後,將前開不實事項均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地政整合系統地籍資料庫電磁紀錄,憑以辦理所有權移轉暨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㈢被告與許菀秦亦明知其等就被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
物之應有部分並無贈與、信託之真意,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為虛偽信託之約定,而為下列行為:⑴被告於99年11月29日,將其所有桃園縣○○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以下均記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贈與許菀秦,並於99年12月7日向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⑵被告於100年12月9日,將其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信託予許菀秦,並於同年12月14日向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⑶被告於103年9月10日,將其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信託與許菀秦,並於同年月12日向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使不知情之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經書面形式審核後,將前開不實事項均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地政整合系統地籍資料庫電磁紀錄,憑以辦理所有權移轉,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不動產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220條、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12年5月5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繫屬於本院。又本件檢察官未提起上訴,僅被告提起上訴,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判決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即被告被訴關於附表一編號6土地,其中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5,000萬元登記予吳崇哲部分),非上訴審理範圍。
四、查被告於112年10月1日死亡,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7、529頁),原審未及審酌,而為被告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部分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附表一:
編號移轉標的登記原因(權利標的)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登記字號備註1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4762/70000)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2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⑳3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4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5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3177/55800)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6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⑴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⑵最高限額抵押權(5,000萬元)略略桃資登字第311460號7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317250號8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9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10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11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12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13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14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15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⑪16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17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18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19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⑰20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47/2520)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21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47/2520)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22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47/2520)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23萬華區青年段二小段0000-0000地號信託(88/55405)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20日建信字第010080號24萬華區青年段二小段00000-000建號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20日建信字第010080號25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桃園市○○區○○路00號建物)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26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桃園市○○區○○路0000號建物)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27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桃園市○○區○○路0000號建物)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28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桃園市○○區○○路0000號建物)信託(1/7)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50號附表二:
編號移轉標的登記原因(權利標的)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登記字號備註1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贈與(873/10000)99年11月29日99年12月8日桃資登字第586430號2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1)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6日桃資登字第567240號3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信託(1/1)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6日桃資登字第3235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