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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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詹戴菊妹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被告 羅秉誠 (原名 羅貴鴻 )
吳宥萱 (原名 吳薏蘋 )黃○銘(真實姓名年資料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仁 又被告黃○詠(真實姓名年資料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黃永壽 同上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03年度審訴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03年度審訴字第774號)於本院審理中,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