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王余麗花 被告 曹莉菁
張次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4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彭怡蓁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