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婕菱 (原名 趙文琍
曲志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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