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南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代理人 黃慧敏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南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8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