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淑惠 被告 陳尚謙
翊仲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桃原交簡字第5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曾雨明
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