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94號原告 陳莛翊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被告 林文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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