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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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鴻文 被告 劉峻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0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