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保證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5號上訴人 陳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照水 間請求清償保證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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