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坤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淨重2.0654│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安非他命10包│克,因鑑驗│既已驗畢滅失,自然不││││取用0.0260│得宣告沒收銷燬。││││克,驗餘淨│││││重2.0394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08年度執│││││聲字第1159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