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郭陳蓮招 訴訟代理人 郭雅萍 原告 蔡豫淇 即 蔡鳳紋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被告 李易原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獻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郭陳蓮招 訴訟代理人 郭雅萍 原告 蔡豫淇 即 蔡鳳紋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被告 李易原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