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駿紳

代理人 陳永群 律師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耀德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沈中玄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住○○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債權人屏東縣萬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戴英花

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理人 李咨儀

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裁定自民國112年8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有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㈡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及郵局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406元及㈢華航股票價值24.9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郵局之存款明細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日保結消字第1120019816號函等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㈠不動產於113年6月26日以700,000元拍定;上開㈡存款總額及㈢股票價值甚微,爰不予處分。上開財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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