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1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保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810號、104年度偵字第19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保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何保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猶未戒絕毒品,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7月1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2日)22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乃主動自其所有背包取出施用剩餘之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供員警查扣,隨同員警回所接受調查,並向員警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確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1.被告何保賢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G0171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5/00000000號、檢體編號:G0171號)各1份。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0月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36501號)各1份。
4.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處分;次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及同法第23條第2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103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被發覺前,主動將其身上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交予警方查扣,並坦言其施用犯行,此有被告104年7月3日警詢筆錄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程序後,猶未思積極戒毒,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惟念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前開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驗前淨重│驗餘淨重│數量│├──┼────────┼──────┼─────┼───┤│一│甲基安非他命│3.607公克│3.596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二│甲基安非他命│3.521公克│3.513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三│甲基安非他命│3.603公克│3.594公克│1包│││(含包裝袋1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