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1號聲請人 李福春 (即 鄭和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被繼承人鄭和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受益憑證)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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