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告 李金堂 原告 黃羿達 被告祭祀公業 李祿 兼法定代理 李金全 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之法定代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祭祀公業李祿選任管理人李金全之法定代理權不存在,非屬於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法律關係之主張,核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然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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