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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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7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立民被告陳妙貞被告李明興被告呂惠龍被告 麥文軍 被告 林利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呂惠龍部分,第三、四行所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更正前之部分顯有誤寫,惟該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且就此顯然誤寫之更正亦未不利於被告呂惠龍,依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法條規定,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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