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富華 被告 蔡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