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原告 江沛蓁 被告 莊雅甄 (即 莊淑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關於詐欺取財有罪判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背信部分,則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李俊彬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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