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阮文凱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
陳由銓 律師被告 胡新智
胡新芳 胡新光 胡瑞英 前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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