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8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856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許景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保險契約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可領取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