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9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903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姿旻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李文首 (已死亡)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3年3月20日死亡,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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