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70號聲請人 吳惠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劉寶月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吳惠如│10,911元│AA0000000│106年7月12日││││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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