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75號聲請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純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純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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