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3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