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81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8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一八號
上訴人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固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然上訴係為當事人對於不利於己之判決之救濟而設,判決若非不利於當事人,該當事人自不得對之提起上訴。而判決是否不利於當事人,一以判決主文為準。如依主文諭知,於該當事人有利,其猶提起上訴,即非合法。
二、本件依原判決主文諭知:「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中之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元部分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捌拾壹,餘由被告負擔。」關於主文撤銷部分,為上訴人在原審起訴聲明之一部分,於上訴人有利,乃上訴人就此部分併提起上訴,聲明廢棄此部分之原判決,依上述說明,並非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彭鳳至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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