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893號原告 王振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敘明請求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暨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內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暨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請求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暨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於法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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