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盧錫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 如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捌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