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進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65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8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略)。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聲請人於109年3月3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4月15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法院後之109年4月22日死亡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9年4月15日新北檢德物108偵36563字第1090035025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上述,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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