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53號聲請人 周明標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上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上信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500,000元、1,600,000元,共計5,100,000元,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4年4月22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5,0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4年4月20日消費性借款、清償日期105年4月19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上信之上開債權。因相對人即債務人林上信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5,1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三紙、催告書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南屯區│楓樹││184│84│全部│├─┼───┼────┼───┼───┼──────┼────┼──────┤│2│臺中市│南屯區│楓樹││185│16│全部│├─┼───┼────┼───┼───┼──────┼────┼──────┤│3│臺中市│南屯區│楓樹││186│16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66│臺中市南屯區楓│店舖、│一層:44.94││全部││││樹段184地號│鐵筋加強磚造、│共計:44.94│││││├───────┤1層│││││││臺中市南屯區樂││││││││田巷2之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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