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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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罰執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已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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