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依霖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HELLOKitty」貼紙壹佰陸拾捌張、「CHANEL」美甲貼紙陸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依霖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3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得之「HELLOKitty」貼紙168張、「CHANEL」美甲貼紙6張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依霖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2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35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01年9月29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HELLOKitty」貼紙168張、「CHANEL」美甲貼紙6張商標圖案之仿冒商品,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所坦承不諱,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之仿冒商品照片、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證明書、保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桃園分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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