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71號聲請人乙○○
1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26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0,000元,到期日未載,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本件本票利息起算日為98.5.26之依據(本票須經提示,該日尚未屆至)②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時?是否已提示?③補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4月2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