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98號聲請人 林忻忻 (即維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維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維揚財產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5年4月6日清算完結,惟因租稅債權尚未完全確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60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10月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