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宋雅蓁 即 宋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5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00│ 李溢洋 、 李建謀 │99年4月10日│950,000元│WG1340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