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973號債權人 羅順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清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製作簡單表格載明金額、依據。又借款契約書二紙之借款期限尚未到期,且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故請敘明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