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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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 葉雪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3,527元【計算式:(7021+11+38+34+3)×61=43352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