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618號原告 楊卉栩 被告 楊式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列楊式瑞為被告,於訴之聲明欄記載:「為兩造執行給付扶養費之金額有異訴訟」(以上文字係全文照錄原告所寫訴之聲明),原告該段聲請請求之事項究屬為何?該聲明均未表明,前揭聲明顯然未達「具體、明確、特定」程度,無法明瞭原告欲請求法院裁判之事項究竟為何,且並未表明具體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要件欠缺。爰以本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針對上述欠缺事項均進行補正,如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耿珮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