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3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32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正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欄,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而構成累犯,惟其前科為妨害性自主案件,核與所犯本案之竊盜犯行關聯性較為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待業中、家境、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輕度)等生活狀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身心障礙證明)、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所竊得新臺幣(下同)100元,其中92元經被告提出扣案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8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考量其數額甚微,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兼顧訴訟經濟,避免開啟助益甚微之沒收程序,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追徵,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663號被告甲○○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1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4年1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8年11月23日14時58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超鮮便當店前,見便當店之鐵捲門未關,侵入店內,徒手竊取乙○○所有放置於櫃檯上之硬幣現金100元,得手後離去。嗣乙○○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現場監視錄影及查獲照片共11張在卷可參,是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現金700元等情。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只竊得100元等語。報告意旨認被告竊取上開物品,無非係以證人即被害人之陳訴為其依據。經查,現場監視器畫面雖有拍攝到被告竊盜之行為,然並無法看清被告究竟竊得何數量之硬幣,且亦未扣得上開物品,自難僅憑被害人片面陳訴,遽認被告有何竊取上開物品之犯行。惟上開竊取現金700元之犯行,如成立犯罪,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檢察官劉仕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