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建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建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附表:受刑人郭建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年│105年1月│新北地院│105年5月│臺灣高等法│105年8月│││防制條例│3月│18日│105年度審│17日│院105年度│2日││││││訴字第617││上訴字第16│││││││號││40號││├─┼────┼──────┼─────┼─────┼─────┼─────┼─────┤│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年│104年10月│新北地院│105年5月│臺灣高等法│105年8月│││防制條例│2月│21日│105年度審│10日│院105年度│23日││││││訴字第615││上訴字第15│││││││號││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