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27號聲請人 曾明德 相對人宏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宇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五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共計新台幣捌拾陸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其中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金額新台幣427,497元及436,937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2年12月31日及103年1月2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436,937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82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2年12月5日│427,497元│102年12月31│DD-NO-351428││││││日│││├──┼───────┼───────┼──────┼───────┼───┤│002│102年12月5日│436,937元│103年1月28日│DD-NO-35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