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國字第17號聲請人 王美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國字第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上國字第六號國家賠償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一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錄音錄影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院組織法90條之4第1項、錄音錄影辦法第8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國字第6號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為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聲請交付歷次開庭即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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