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廖美娜 被告 傅榆藺
陳樺韋
蔡博臣
涂世泓
鄭育賢
謝承佑
呂政儀
鄭文誠
張家豪
鄭建宏
劉宏翊
邱柏倫
吳秉恩
曾忠義 林順凱
李佳文
吳政龍
鄧為至 楊子霆
吳郁群
周長鴻
林品翔
陳義方
郭宏明
柯宗成
邱宏儒
蔡智帆 葉智升
潘依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玉婷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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