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吉峰工業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貴枝 、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2,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具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資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被告錩寶實業有限公司、巴洛尼亞有限公司、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含法定代理人),如法定代理人與起訴狀記載不符,須補正。
四、臺中市○○區○○段○○○○○號「最新所有人全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玉華